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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不小心,买了“凶宅” 能否退房,这事很难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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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TA的每日心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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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[LV.Master]伴坛终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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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
    发表于 2011-12-22 09:57:40 |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|倒序浏览 |阅读模式
    2009年8月,杭州市区的一幢老房子里发生了一桩凶杀案。如今,斯人已去,亲人卖掉了逝去之人的房子,不知情的购房者付了钱才听说此事。可到了这时,要退房又谈何容易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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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误买“凶宅”
    3 N2 w8 p+ w8 I) H  今年9月,经过好一阵子看房、选房,孙大伯终于下单。他以150万元的总价买下了这套67平方米的老房子,打算修整一下,与老伴搬入居住养老。“这房子虽然在市中心但清净,往外走一些就有成熟的配套,挺合我和老伴的心意。”孙大伯告诉记者,“我们把一辈子的积蓄花在了这套房子上。”
      j5 g% V  m! L  据悉,9月签下合同后,孙大伯10月把首付打给了房东。然而,当两老开开心心地去收房,新邻居却告知了他们一个消息:“这里死过人的!”两老震惊了:“怎么回事?为什么我们不知道?房东没说,中介也没说!”
    - S2 e: J. |6 p) O/ X  一时之间,孙大伯完全懵了。好大会儿,他和老伴回过神来,相顾无言,心想着:“被蒙骗了?!”$ ~  ^* c' b* B2 y5 M' E8 A3 I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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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住或不住,是个问题
    2 `1 Z, i! r6 z. J  据了解,孙大伯所购买房子的原主人是一对夫妻,年过四十而无子,养了2只吉娃娃。小狗无知,惊吓了5楼的邻居。邻里之间产生纠纷,不幸的是,5楼房主患有慢性精神分裂症,口角之下,一怒杀了原房东夫妻俩。
    , l, W, O* I8 X  此案于2010年1月底宣判,5楼杀人者的房子在此后被售出,房款作为赔偿款给了受害人。而2楼受害者的房子直到今年9月,被不知情的孙大伯买了去。
    6 o, L2 L' j2 |0 C" z  其实,严格说来,原房东夫妇是在5楼的楼道被害的,房子并不是案发第一现场。“但总归不吉利,这是我们打算养老的房子啊。”孙大伯得知实情后,很是气愤。但气归气,孙大伯体谅到原房东亲人不告知的苦衷,又陆续支付了近三分之二的房款。
    % m) L8 A+ H+ }  “现在我们不再像最初那样难过,把房子彻底清理后装修,过阵子,心理上适应了就搬进去。若真的不想住,就转手卖给不介意的人。”孙大伯语气中带着无奈。4 x" Q. L  O5 x+ S3 a' k$ ^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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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律师:法律以无神论为基础8 o5 Z' J/ y( v+ }7 I) n7 h
      孙大伯买了房子,却不知房子里发生过那么多事儿。对于老人养老的房子,确实不怎么吉利,孙大伯生气卖方不告知清楚,这无可厚非,他想知道能否以这个理由退房。记者咨询了多名律师,其中浙联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戴和平说,法律的基础就是无神论,若以发生过凶案为名,要求解除购房合约是不可能的。
    + H$ p: P& @( }3 y: V& f1 a# p  但海浩律师事务所的李慧律师则认为有解除合同的可能,他表示,购房合同签定后,孙大伯的义务是付款,权利是得到房子,一切都很明确。但孙大伯的购房目的,除了买到物质上的房子,更是作为养老的精神居所。《民法》中有“公序良俗”一说,即必须遵从公共道德秩序以及善良风俗。卖房没有尽到告知义务,可能导致孙大伯有房不能住,达不到购买的最终目的,因此,孙大伯有权主张解除合同。
    * _) V( z2 W, |9 ]" {3 L  另一方面,卖方所隐瞒的事实,直接对购买物的价格有重大影响,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来说,存在一定的欺诈嫌疑。若孙大伯想维权也不是完全没有依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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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发表于 2012-1-13 21:52:27 | 只看该作者
    不要迷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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