煎饼 发表于 2007-3-29 19:49:00

商务部:网上聊天记录可作交易纠纷处理凭证

<p>  在网络上购买书籍、服饰等已经成为上班族习以为常的购物方式了,但网络交易的安全、诚信等问题仍然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。国家商务部日前出台的《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(暂行)》规定,在网上订立合同时,交易各方可采用电子邮件、网上交流等方式,且交易各方可以自行保存各类交易记录,以作为纠纷处理时的证据。</p><p>  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专家高俊表示,该文件为解决网络交易纠纷提供了指导性意见,说明网络上的QQ、MSN聊天记录在得到权威机构认定的前提下,也能够成为解决纠纷时的凭证。这表明,国家相关部门正在逐步认可网络上产生的聊天记录等,网络交易市场也在进一步规范。</p><p>  不过,该《指导意见》中也强调,消费者在网络上进行大宗商品、贵重商品与重要服务交易时,除了保存好交易记录外,还应生成必要的书面文件、或采取其它合理措施来留存交易记录。对此,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淘宝网有关负责人表示,由于网络交易的双方主要是通过网上聊天、电子邮件等工具来进行沟通的,与当面交流相比更容易产生理解偏差,也容易发生交易纠纷,因此保存交易记录在网络交易中显得尤为重要。</p><p>  此外,对于消费者在进行网络交易时如何保护自身权益,该文件中还提出了有效的指导与建议,如建议买卖双方在交易时,应了解对方的真实身份;最好选择安全可靠的支付平台,并及时保存支付信息;如果交易各方进行网下支付,则应充分考虑货到付款、预付货款等方式的特点,注意资金的使用安全。</p><!--Element not supported - Type: 8 Name: #comment-->

半只菜青虫 发表于 2007-3-29 19:50:00

收到

雪山的狐狸 发表于 2007-3-29 19:50:00

好像好几天就看了。。。那也可以造假的啊

半只菜青虫 发表于 2007-3-29 19:56:00

确实,MS是一个星期前我看到的

煎饼 发表于 2007-3-29 20:02:00

应该记录服务器都保留

岚山 发表于 2007-3-29 20:03:00

明白

雪山的狐狸 发表于 2007-3-29 20:11:00

<div class="msgheader">QUOTE:</div><div class="msgborder"><b>以下是引用<i>半只菜青虫</i>在2007-3-29 19:56:00的发言:</b><br/>确实,MS是一个星期前我看到的</div><p>你啊</p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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